1. 行署专员是地级行政公署的最高行政长官,管理整个地级区域,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的市长。

  2. 行政公署(行署)是地改市之前中国行政区划中“地区”和“盟”的行政管理机构。

  3. 行政公署属于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一级政府。1950年开始,“行政督察区”被渐渐改称为“行政专区”(专区);1970年改称为“地区”;与之相对应的管理机构称谓发生变化。它所管辖的区域也不是一级行政区域。其基本职责是代表省、自治区政府指导、协调所属县、市的工作。

  4. “专区”的行政机构被称为“专区行政公署”(简称专区行署)。其最高行政长官被称为“专区行署专员”,简称“行署专员”。

  5. 行政公署设专员一人、副专员、顾问若干人,其任免不能由同级人大工委选举产生,而是由省、自治区政府任免。

  6. 行政公署实行专员负责制。

  7. 行署由专员、副专员、顾问、专员助理、正副秘书长组成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讨论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专员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