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4日在其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8月4日,该局二七分局依法对阮某林(男,32岁,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陪护人员)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据通报,经初步调查,阮某林系7月30日被确认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在其接受防疫工作人员询问时,故意隐瞒其于7月16日至7月30日期间多次到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附近网吧上网等事实,存在传播新冠肺炎病毒严重危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于8月4日决定对阮某林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会判几年

触犯本罪,最高可判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条件之一为“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