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

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设施、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