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

这是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的内容,和一般人对于引咎辞职的认识基本一致,也就是说,引咎辞职是一种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行为,是领导干部一种自我追责的方式。引咎辞职的官员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为了害怕领导干部们不知道什么样的情况下适用引咎辞职,中组部《暂行规定》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应当引咎辞职的事项,一共有九条,规定的非常全面和详细,第九条是个兜底条款,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也应当引咎辞职。